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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圳:物管服务收费标准须公示
2010年8月31日


来源:南方都市报

        《物业服务规范》草案征求意见,物管公司每三个月应向业主公布收支账目。

摘要:时下,业主和物管公司之间的纠纷频发,深圳试图通过一部服务标准来规范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。昨天,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《物业服务规范》草案(以下简称《规范》),并公开征求意见,截至830日。《规范》草案明确提出收费须公示,物管公司每三个月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公布收支账目情况。    南都讯 记者 周昌和 时下,业主和物管公司之间的纠纷频发,深圳试图通过一部服务标准来规范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。昨天,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《物业服务规范》草案(以下简称《规范》),并公开征求意见,截至830日。《规范》草案明确提出收费须公示,物管公司每三个月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公布收支账目情况。
        据介绍,《规范》由市住建局与市市场监管局组织草拟完成,是一份物业服务的全面标准,详细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综合服务、建筑物共有部分维护、共用设施设备维护、公共保洁服务、园林绿化养护、公共秩序维护等的服务规范及要求。该《规范》细化到,相应级别物业服务对应的保安每天应该巡逻几次楼。该《规范》适用于深圳市内的普通住宅、写字楼、工业用房等物业服务。

        《规范》中关于收费公示的部分提出,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实行明码标价,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,将服务内容以及收费项目、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予以公示。尤其是实行酬金制计费方式的,每三个月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公布收支账目情况。

        《规范》对不同级别的物业服务进行了分开规定。如对服务时限要求分级标准中,一级的资质物管公司,应当提供维修服务及消防应急服务,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,服务事项应有记录存档,一般事项应及时解决和答复。急修服务30分钟内到位,6小时内修复,小修服务1个工作日内修复;对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的投诉在24小时内答复。

        根据《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》,深圳的物管公司都应当加入物业管理协会。此次《物业服务规范》强化了该协会的行业监管职责。根据其规定,对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法律、法规规定和行业规范,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,应当要求其改正,情节严重的,应当给予警告、业内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等制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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